2010年,卫生部公布生乳新的国标,有消费者拒绝公开发表其制订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控告至法院。日前,法院裁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回应。回应,卫生部有关人士称之为,将按照裁决拒绝展开回应和交流,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发表的。首先,我们要准确理解法院裁决的含义。
该裁决反驳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众说纷纭,在程序上将卫生部确认为作出回应的必要义务主体。裁决显然并没在实体上拒绝卫生部及时公开发表制订生乳新的国标的会议纪要。该裁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政府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发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人公开发表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正处于辩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
会议纪要的确归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之后拒绝接受发布,即便不悦,却并不违法。只不过,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过程的公开发表牵涉到另一个问题:法律、立规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拒绝:“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做科学合理、公开发表半透明、安全可靠。
”同时,还“希望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参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建)订立工作,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卫生部不把国标制作过程向公众公开发表,又怎能超过“公开发表半透明”?如果大部分公民都指出某项食品国标不存在争议,又怎能超过“安全可靠”?公众理解将近食品国标的制订依据、理由,又怎能积极参与并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呢?而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正是国标制订过程、依据和理由的最集中体现。卫生部只有毫无保留地将其公开发表,才能为自己更正,避免公众的顾虑,才能中止公众对“国标在企业‘杀害’下出笼”的猜测。因此,公开发表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义务所在,毕竟政府机规半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视信息公开发表为开销和威胁,摒弃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如此暗箱操作者只不会加剧公众的顾虑,破坏政府公信。郑州消费者赵先生申请人卫生部公开发表生乳新的国标制订的会议纪要被拒绝接受,赵先生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法院日前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新的做出回应。近来,环绕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各种事件屡见不鲜,在陕西“表哥”和福建“表叔”涉及信息都得到公开发表的背景下,被迫说道,北京一中院的裁决令人振奋,个案意义不容极强。然而,了解到赵先生向卫生部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的明确细节,难于找到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
这几年,国内乳品的质量问题本就屡受民众诟病,而生乳新的国标为何大大低际标准,让民众百思不得其解。因此,卫生部制订生乳新的国标的会议纪要,对于透露涉及信息,答案民众疑惑,大自然十分最重要。然而,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该部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范围为由拒绝接受公开发表。
如此非常简单不合理的回应,觉得令人沮丧。甚至有可能更加令其公众坚信,新标准的制订被少数企业“杀害”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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